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交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 陳婷亞 被告 蔡瑞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3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蔡有亮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