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複代理人 李蕙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4月19日2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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