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1632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基簡字第163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9年1月1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在卷可稽。乃遲至同年2月4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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