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憲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泓霖 、 王坤木 、 夏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江泓霖、王坤木、夏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