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5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方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壹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玖佰參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4562號)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70933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9177元,共計新臺幣80110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