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7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余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玖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余明雄於民國97年05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97年05月08日起至民國112年07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14日止累計21,140元正未給付,其中20,484元為本金;56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余明雄於民國100年0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0年08月15日起至民國112年07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14日止累計110,803元正未給付,其中106,563元為本金;4,24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民國109年1月15日│清償日│按年利率14.99%│││20484元│││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民國109年1月15日│清償日│按年利率14.76%│││106563元│││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