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7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4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所得稅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75號原告星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彥男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許祺昌 會計師
李益甄 律師 蘇偉哲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陳金鑑 (局長)訴訟代理人 楊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因所得稅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0年6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0年8月1日上午9時0分在本院2樓第五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清光
法官洪遠亮法官李維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何閣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