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陳錦
李金龍 李長益 李萬益 李金樹 李萬來 陳乖 陳瑞隆 陳美春潘桂花 陳玉鳳 陳保全 陳信任 陳信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陳黃錦治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吳光釗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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