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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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4號原告 劉壽元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被告 邱偉倫
邱正淋 羅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當事人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查,當事人甲○○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人,於本件原告起訴時固未成年,然其現已年滿20歲而取得訴訟能力,未據於得為承受時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故本院自得依職權命續行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