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專科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肆壹、零點零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041公克、0.024公克,檢驗前淨重為0.051公克、0.035公克;含袋重0.2公克、0.2公克),有該院97年8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1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無誤,聲請人聲請將之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