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18號原告 吳盛松 被告 古貴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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