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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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鄭黃玉
鄭榮福 鄭基鋒 鄭基準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二、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訴外人 鄭榮順 之債權人,代位鄭榮順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鄭坤生 之遺產,則以鄭坤生全部遺產之價額(詳如附表所示)及鄭榮順之應繼分5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7萬5,579元【計算式:土地、建物現值及其他項目總和×應繼分,(5,397,523+252,600+727,771)÷5=1,275,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840元後,尚應補繳7,832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鍾思賢附表一:
編號土地地號(均坐落屏東縣林邊鄉)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告地價(元/平方公尺)土地現值(新臺幣)1仁和段434地號161.04全部9,5001,529,880元2仁和段436地號338.1627000分之5115同上608,594元3仁和段437地號40.42同上同上72,745元4富田段152-3地號849.41全部1,100934,351元5富田段152-4地號487.390000000分之227188同上118,611元6富田段153地號1,136.558分之1同上156,276元7富田段163-1地號88.570000000分之2271888,100158,719元8富田段163-8地號120.75全部同上978,075元9富田段166地號1,103.670000000分之2271881,100268,590元10富田段174地號1,139.16288分之2同上8,702元11富田段179-1地號236.63全部同上260,293元12富田段179-7地號33.09全部同上36,399元13富田段185地號242.08全部同上266,288元合計5,397,523元附表二:編號門牌號碼(均坐落屏東縣林邊鄉)課稅現值(新臺幣)1仁和村中山路3巷28號150,200元2仁和村中山路3巷30號102,400元合計252,600元附表三:
編號財產種類所在地或名稱核定金額1存款林邊鄉農會720,209元2其他應收老農漁7,500元3其他應收定存利息62元合計727,7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