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宇辰選任辯護人劉貹岩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20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吳明蒼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