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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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韓世得 (原名 韓瑞洲

代理人 蔡佩儒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林藝玲

王行正

薛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代理人 陳世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陳映蓉

黃勝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陳冠翰

張簡旭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林煥洲

相對人

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理人 吳哲毅

相對人

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對人

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相對人

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

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對人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

即債權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周景朗

相對人

即債權人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江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民國114年1月17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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