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聲請人 劉耀傑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債權人第一銀行
台北富邦銀行元大銀行玉山銀行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3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7人10份34元-1,000元=1,38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三)請釋明聲請人前於100年12月5日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772號)後,有何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聲請人自陳目前每月薪資約4,000元,於100年如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達成分171期、每月繳納12,000元之債務協商方案。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近在職證明及薪資所得(含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99年3月29日起至101年8月16日止經營「鴻鑫商行」之相關資料。
(六)每月支出部分:
1、請提出瓦斯費、健保費、個人保險、生活雜支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如收據或發票等,個人保險部份並請說明是否為商業保險。
2、電費部份:依聲請人提出之電費收據,7月及9月分別有兩份繳費單,且通知繳費人並非同一人( 鄭美秀李春和 ),亦非房屋出租人,請釋明之。
3、行動電話費部份:請釋明有何使用兩支門號之必要。
4、加油費部份:請釋明工作地點與自工作地點至住所地距離為何,及每月加油費用高達3,749元之必要。
5、汽車燃料費、汽車牌照稅部份:請釋明車主「 莊孟郡 」與聲請人之關係,及該費用需由聲請人繳納之必要。
6、扶養三名未成年子女 劉家瑀劉乙玄劉威德 部份:
(1)請釋明(註2)所載金額之計算式為何,並將相關單據編號敘明之。
(2)請提出三名未成年子女劉00、劉00、劉00醫療保險、健保費、雜支之每月實際支出證明,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說明該數額是否與配偶分擔。並請陳報聲請人配偶之職業、薪資收入、財產狀況、支應其子扶養費情形等相關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如有相關資料,檢附說明之。
(3)提出受扶養人劉00、劉00、劉00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劉00、劉00、劉00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幼兒教育補助、老農年金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