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清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72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清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至13頁,104年度執聲字第137號卷第20至23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附表:受刑人黃清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2.10.30│103.4.20│103.8.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3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055、1056號│字第1055、1056號│字第226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88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88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30日│103年10月30日│103年11月1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88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88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00號││判決├────┼──────────┼──────────┼──────────┤││判決│103年12月1日│103年12月1日│103年12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231號(編號1、2合併│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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