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0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郭景東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6月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9月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