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6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626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因與債務人甲○○(原名: 鄭仁豪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