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 陳姿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育霖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及第三人 陳秋燕蔡淑珍 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並以其所有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同段33建號建物設定抵押權以為擔保(債權額比例:聲請人為12分之5;陳秋燕為12分之5;蔡淑珍為6分之1),經登記在案。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其他約定事項第五項記載,「債務人積欠利息貳個月以上時,雖存續期間內借款全部視為清償到期,任由債權人請求拍賣抵押物」。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息,其積欠之利息已達5個月以上,依前述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為限。前述清償期業已登記者,自應以登記者為準,不因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或借據另有記載而異其認定。如登記之清償期尚未屆至者,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本件抵押權之債務清償日期,係登記為107年11月21日,有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其他約定事項中,就清償期雖另有加速條款之約定,惟與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登載者不符,依前開說明,仍應認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登載之107年11月21日始為本件抵押債權之清償期。本件聲請人於104年3月5日即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自形式以觀,抵押債權之清償期尚未屆至,顯不符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陳怡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