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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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冠蓁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薇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連續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