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621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政雄 債務人 王靖雅
一、㈠債務人林政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伍
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七計算之借款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五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一四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林政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零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七計算之借款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五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一四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林政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貳佰伍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九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九四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㈣債務人林政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九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九四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㈤債務人林政雄不依約給付上開㈠、㈡之債務時,由債務人王靖雅代負一般保證之給付責任。
㈥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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