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36號聲請人 曾國生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
會台北靈糧堂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台北靈
糧堂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台北靈糧堂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台北靈糧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八條之二、第八條之三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配合教育部政策將全台灣之幼稚園改為幼兒園,故修正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8條之1。又因靈糧教牧宣教神學院地址變更,因陸續於全球各地增設分院,避免任一分院有異動便在執事大會修改章程,故以靈糧教牧宣教神學院為代表入列,並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8條之2。
另為使相對人得以台北靈糧堂之名稱承接機構團體關於社會福利之標案及相關之店家設立,俾傳揚 耶穌 基督的愛翻轉社會弱勢,故新增捐助暨組織章程第8條之3。上開增修條文業經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月9日第157次董事會修改章程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㈠如附件修正條文第8條之2、第8條之3所示部分:
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台北靈糧堂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於46年7月24日以46北市000000000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46年8月1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且於104年11月10日辦理變更登記(登記簿第4冊、第15頁第50號),有聲請人提出本院104證他字第1308號法人登記書附卷可稽。又相對人於105年1月9日第157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組織章程,亦有聲請人所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組織章程等存卷足憑。核其如附件修正條文第8條之2、第8條之3所示修正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㈡如附件修正條文第8條之1所示部分:
此係「幼稚園」變更為「幼兒園」之文字修正,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不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