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佳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佳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佳霖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
106年度城簡字第6號、本院106年度城簡字第50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鴻源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附表:受刑人莊佳霖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上旬某日。│105年11月1日下午11時││││許。│││││├──────┼───────────┼───────────┤│偵查(自訴)│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3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7號│├─┬────┼───────────┼───────────┤│最│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城簡字第6號│106年度城簡字第50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6日│106年4月11日│├─┼────┼───────────┼───────────┤│確│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城簡字第6號│106年度城簡字第50號││決├────┼───────────┼───────────┤││確定日期│106年2月19日│106年4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4號│106年度執字第1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