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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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305號債權人 許麗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陸泰陽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債務人究為何人?並補正正確債權人聲
請狀末之簽章。(依釋明資料顯示,契約當事人均為公司,非自然人)㈡確認請求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