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323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劉家瑜 債務人 張謝品芳 債務人 蔡謝瑞芳 債務人 謝芸芳 債務人 謝家鶴 債務人 謝富餘 債務人 謝國雄 債務人 謝富藏 債務人 謝克恭 債務人 吳昭成 債務人 吳耀崑 債務人 吳瑤池 債務人 吳麗娟 債務人 吳玉蟾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謝盈金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玖拾陸萬壹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伍佰伍拾捌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違約金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叁仟零壹拾肆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