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317號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蒲郁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叁萬零玖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