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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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謝慧玲 被告 呂明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80號,嗣改分為112年度金簡字第3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黃英彥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周素秋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金簡 字第 73 號(112.04.07)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163 號裁定(112.08.15)【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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