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3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3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63567號債權人台北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富宜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捌萬玖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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