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95號原告 林家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逸凡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二、被告李逸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