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89號原告楓淮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奇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