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文桔選任辯護人王世勳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3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於民國111年2月14日辯論終結,惟因告訴人 吳家瑋 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楊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