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中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9年度偵字第96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各壹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中庸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9640號不起訴處分;而查扣之偽造之面額100元美鈔2張確屬偽造,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205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又外國貨幣屬有價證券之性質;偽造之外國貨幣,僅須其偽造之物品,有類似通貨之外觀、模型、分量、數量、圖樣、紙張等,已完成其外形,有使人誤信為真正之貨幣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00號、98年台上字第6495號判決論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涉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96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面額100元美鈔各1張均屬偽造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1月1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2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偽造或變造之有價證券無訛,自應依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當易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面額佰元之美鈔(編號:HJ00000000AJ10號)│1張│├──┼────────────────────┼──┤│2│面額佰元之美鈔(編號:HC00000000BC3號)│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