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31號原告 林群曜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周庭蓉 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一)坐落臺中市○○區○○段○○○○○號之土地及其上同段36建號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所有權全部。(二)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之土地及其上同段2041建號之建物(即門牌號碼:
臺中市○○區○○路○○○號),所有權二分之一。(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之土地,所有權全部(以上三筆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均為其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為此起訴終止兩造間信託借名登記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價值而為核定。惟查,起訴狀內雖有檢附臺中市○○區○○段○○○○○號及同段36建號、益民段370地號及同段2041建號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等資料,惟並未提出彰化縣○○鄉○○段○○○○號之第一類土地謄本及臺中市○○區○○段○○○號、益民段2041建號等建物價值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上開期限內查報系爭不動產之標的價額(如:房屋稅籍資料、房屋價值鑑定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明、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之費率計算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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