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5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交簡字第15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5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佩怡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0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佩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件通知單影本」更正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佩怡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1次,竟不知警惕,且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8毫克,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並肇事造成 邱泓智 受傷及其車輛右前方車燈、前方保險桿均掉落,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為二、三專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於警詢自述家管,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別股
111年度偵字第30355號被告陳佩怡女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佩怡(涉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由警方移送偵辦)於民國100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速偵字第2642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本件不構成累犯)。陳佩怡自111年6月9日中午12時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北屯區后庄北路之友人住處,食用以米酒料理之蒜頭雞湯後,仍於同日下午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5時6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水湳路與水湳路4之2巷口,不慎與邱泓智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車禍,經員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車禍,且於同日下午5時15分許,對陳佩怡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88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佩怡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邱泓智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書、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之汽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2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件通知單影本、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各1份、車禍現場照片16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檢察官黃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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