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茂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記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字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44號」應更正為「101年度毒偵字1699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之字號,有如上之誤載。但本院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時間、地點、行為人則依據101年度毒偵字1699號記載,於犯罪事實同一並無影響,案由欄裡聲請字號僅屬筆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