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5號原告甲○○輔佐人丙○○
丁○○被告臺中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戊○○上列原告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被告中華民國85年7月26日八五府地測字第190226號重測土地申請異議複丈結果通知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中華民國85年7月26日八五府地測字第190226號重測土地申請異議複丈結果通知書提起行政訴訟,訴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無效。經詢以曾否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規定向被告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原告已當庭陳明未曾向被告機關為該項請求(見本院卷言詞辯論筆錄)。
三、原告雖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再以書狀補提一件於民國89年8月5日署名為原告,受文者為被告之陳情書影本一件,狀載「有向臺中縣政府異議,異議與複丈事實不符」,姑不論該陳情書影本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未有被告機關蓋收文戳記,已難遽認真實,且依原告所提該陳情書載「主旨:因有東勢地政事務所八九中東地人二字第七三七三號文。不解的是八五府地測字第190226號重測土地申請異議複丈結果通知書是證明界址或面積?亦不了解複丈人員之職責?順請各位有關首長勿官官相護製造理由掩護,眼睜睜看人民被行政人員逼死於內政部,再成為八掌溪事件負遲來之責。故過去陳情書未答覆之請確實答覆。說明:一、異議複丈時複丈人員要攜帶儀器至現場指界之任務否?二、只帶卷尺能指界原有地籍圖界址或證明否?三、現場須簽意見給申請人認章否?四、所發文證明無誤是否指面積或界址?面積不足者可補否?五、指界時請複丈人員於成果圖標示原468-2、468-12及有關468-13位置,如果沒有如何證明界址無誤?請說明?
六、異議複丈時,當事人所提問題,複丈人員答覆要請示上司,不知何來拒絕認章乙事?當日事實有丁○○、 管添財 、丙○○可證明,對過去一再反應不理不釆(睬)。」俱非屬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至多僅屬得否撤銷之事由(姑不論其所稱是否屬實),原告據以主張曾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規定向被告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云云,自非可採。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滿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