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宜補字第246號原告 簡子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教祥 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