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監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監字第16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乙○○(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111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之胞妹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出生5個月後即因罹患腦膜炎後遺症、癲癇,導致心神喪失,前經鈞院以95年度禁字第220號裁定宣告禁治產在案,並經鈞院以96年度監字第26號裁定指定禁治產人之大姐夫 劉澤凡 、二姐夫 魏振洪 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禁治產人甲○○自父母過世後皆由聲請人乙○○照顧生活起居,目前禁治產人甲○○與乙○○同居一處,並經 劉何金鐘 、 何金花 、劉澤凡、魏振洪共4人組成親屬會議,於96年4月4日開會一致同意選定乙○○為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等語。並提出親屬會議紀錄、本院95年度禁字第220號民事裁定影本、96年度監字第26號民事裁定影本各1份、戶籍謄本5份為憑。
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2項規定,參酌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乙○○為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