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號原告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啟祥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 律師
李嘉苓 律師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王麗娟
謝蕙如 蕭智元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