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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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2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1281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伍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MDMA為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於民國94年
3月14日19時20分許查獲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當場扣得錠劑
5顆,經送驗後確定均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茲被告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30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錠劑5顆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4月26日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稽,從而,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