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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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6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陳嘉昇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長褲壹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嘉昇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月18日以110年度偵字第629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檢舉人 林育瑄 所提供之adidas長褲1條,經送請鑑定之結果,認係仿冒品,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檢舉人林育瑄所提供之adidas長褲1條,經送請鑑定之結果,認係仿冒品,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屬違反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華鵲云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