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653號債權人超群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家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㈡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㈢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㈣補正債務人車號000-0000號之車輛登記資料。㈤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2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