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980號聲明人 柯啓安
柯啓樂 共同法定代理人 郭惠英
柯豐誠 聲明人 詹艾蓉
詹艾蓁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惠玟
詹棍益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郭昇展 拋棄繼承事件,本院除就同案聲明人 郭陳串 、郭惠英、郭惠玟、 郭昇恪 之部分准予備查外,其餘聲明人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明人係應繼承人而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明人並非應繼承人而未取得繼承權,當不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郭昇展之繼承人,被繼承人郭昇展(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號)於民國103年7月22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被繼承人郭昇展於103年7月22日死亡,固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惟查,聲明人柯啓安、 郭啓樂 為被繼承人之外甥(胞姐郭惠英之子),詹艾蓉、詹艾蓁為被繼承人之外甥女(胞妹郭惠玟之女),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揆之首揭規定,聲明人柯啓安、柯啓樂、詹艾蓉、詹艾蓁並非被繼承人郭昇展之繼承人,是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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