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梁書銘 訴訟代理人 歐致豪 律師
林楷傑 律師被告JAENURIETASANTIAGO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判決部分有罪(被訴毀損部分)、部分無罪(被訴強制部分)在案。茲因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其餘另經本院上開判決無罪部分,另以判決駁回,末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姚念慈法官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