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黃郁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參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436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64,251元│民國108年1月8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002│92,050元│民國108年1月8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