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3號原告 汪書萍 被告竹家有限公司
張宸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僅於起訴時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新臺幣壹仟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