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41號原告 林世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清治陳鳳嬌陳鳳姬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以占用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具狀提出系爭土地即新竹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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