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小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小上字第36號上訴人 傅淑芳 住新竹縣○○市○○路○段000號00樓被上訴人 朱泰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八行關於「本院竹北簡易庭112年度竹小字第15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竹北簡易庭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5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淑苑
法官周美玲
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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