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343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致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郭致誠之證明文件。
二、遲延費之計算式。
三、法務費用之單據。
四、請提出清晰版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貴公司提出之文件模糊不清)。
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六、債務人郭致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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