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9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9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9519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賽蒙特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謝明憲 相對人 謝劉玉招 相對人謝明憲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109年度司票字第951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106年11月15日│813,600元│220,350元│109年10月3日│109年10月3日│├─┼─────────┼─────────┼─────────┼───────────┼───────────┤│2│107年11月8日│864,000元│450,000元│109年10月3日│109年10月3日│├─┼─────────┼─────────┼─────────┼───────────┼───────────┤│3│107年12月17日│586,800元│228,200元│109年10月3日│109年10月3日│├─┼─────────┼─────────┼─────────┼───────────┼───────────┤│4│108年4月1日│1,210,000元│691,200元│109年10月3日│109年10月3日│├─┼─────────┼─────────┼─────────┼───────────┼───────────┤│5│108年9月16日│529,200元│338,100元│109年10月3日│109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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